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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章程

韶关开放大学章程

来源:本网发表日期:2024-02-23 16:04:00

 

第一章   

 

第一条  为适应现代教育发展需要,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深化教育改革,保障学校依法自主管理,保障学生与教职工合法权益,全面提高办学品质,根据《中国共产党机构编制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全称为韶关开放大学,英文表述为Shaoguan Open University;官方网址为http://www.ousg.cn

第三条  学校的住所地址是韶关市武江区西河新兴路9号。

第四条  学校经费来源是财政补助一类。

第五条  学校开办资金为人民币500万元。

第六条  学校的举办单位是韶关市教育局。

第七条  学校的业务主管单位是韶关市教育局。

第八条  学校的登记管理机关是韶关市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第九条  学校的宗旨是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严格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保证教育质量。

第十条  学校的业务范围是:

(一)开展现代远程高等专科、本科和中等专业等学历教育。

(二)开展职工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新型职业农民教育等非学历教育;在市教育行政部门的指导下,负责全市社区教育具体组织指导工作。

(三)开展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农村实用技术等各类教育培训。

(四)组织开展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理论研究和实践研究,负责学习资源建设和共享。

(五)指导县级开放大学的教学教务工作,并提供学习服务支持。

第十  学校为成人高等教育的公办教育机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面向基层、面向社区、面向行业、面向企业办学,形成多层次、多形式、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协调发展的办学格局,服务于我市学习型社会和终身教育体系建设。

 

第二章  党的建设和决策机制

 

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是:中共韶关开放大学委员会以下简称“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履行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抓班子、带队伍、保落实的领导职责。支持和保证校长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团结带领学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第十四条  学校党组织发挥作用的方式、途径和程序。学校通过学校党委会议、校长办公会议的形式对相关事项进行决策。

(一)学校党委会议是学校的议事决策机构。学校办公室加挂党委办公室牌子,学校党委会议主要对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和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及党的建设等方面的重要事项作出决定,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有关程序推荐、提名、决定任免干部。

(二)学校党委会议由学校党委班子成员组成(非党员校领导班子成员列席),党委负责人负责召集并主持。学校党委会议议题由学校党委书记提出,也可以由学校党委会其他委员或学校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提出建议、经学校党委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学校党委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学校党委会委员到会方可召开;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等重要事项,必须有 2/3 以上学校党委会委员到会。表决事项时,以超过应到会学校党委会委员半数同意通过。议题相关科室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三)学校党委会议其他事项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五条 学校决策机构的主要职责。

1.全面贯彻执行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坚持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团结带领全校教职工推动学校改革发展,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讨论决定事关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及教育教学、行政管理中的重大事项和基本管理制度。

3.坚持党管干部原则,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负责干部的教育、培养、选拔、考核和监督。讨论决定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及其负责人的人选。协助上级党组织做好学校领导人员的教育管理监督等工作。

4.坚持党管人才原则,讨论决定学校人才工作计划及政策措施,做好教师等人才培养、引进、使用、管理、服务和奖惩工作。

5.领导学校德育和思想政治工作,做好意识形态工作,加强学校文化和精神文明建设,推动清廉建设,形成良好校风教风学风。

6.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学校党组织的政治、思想、组织、作风和纪律建设,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7.领导学校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团组织和教职工大会,做好统一战线工作。

8.讨论决定学校其他重要事项。

六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防止个人或少数人专断和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校长办公会议应当健全决策咨询机制,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议题相关部门(单位)应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进行合法合规性审查和风险评估。对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涉及学术事务的重要事项,应充分听取学术委员会等学术组织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

七条 学校党委会议和校长办公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决策程序进行复议。

 

第三章  举办单位

 

第十八条  举办单位享有下列权利:

(一)提出学校的机构编制事项。

(二)审查学校章程,监督学校依照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办学,纠正学校违反法律法规和本章程的行为。

(三)依照法律法规对学校进行管理和考核。

(四)任免学校校级领导干部。

(五)核定学校办学规模。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九条  举办单位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依法支持保障学校依法自主办学、民主管理。

(二)指导学校工作,为学校改革发展提供必要的政策保障。

(三)按照国家规定,保证学校办学经费,支持学校维护合法权益,保障学校的办学自主权不受非法干预。

(四)学校终止时,负责指导学校依法开展清算、办理事业单位法人注销登记,并按照有关规定做好本单位人员、资产和债权债务处置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管理层

 

第二十条  校长办公会议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学校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学校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一)校长办公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的,可委托副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办公会议成员一般为学校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学校党委书记、副书记、纪委书记等可视议题情况参加会议。议题相关部门(单位)负责人可以列席会议;涉及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议题可以邀请师生代表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二)校长办公会议根据学校行政管理工作安排议题,会议议题按照集体讨论、校长决定的方式,实现学校行政管理决策。

(三)校长办公会议其他事项,依照其会议制度和议事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  行政负责人的产生方式和职权。

校长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组织实施党委决议,依法依规行使职权,全面负责教学、科研和行政管理等工作。校长由上级组织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选聘。

校长的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基本管理制度、重要行政规章制度、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办学资源配置方案。组织制定和实施具体规章制度、年度工作计划。

(二)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设机构的设置方案。按照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规定,任免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三)负责学校教育教学工作,大力推进素质教育。

(四)负责教职工队伍建设,促进教职工全面发展。

(五)负责学校财务、资产管理及基本建设,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六)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争取社会各界对学校的支持。

(七)向学校党委报告重大决议执行情况,向教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支持学校各级党组织、民主党派基层组织、群团组织等开展工作。

(八)履行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副校长对校长负责,协助校长分管学校教育教学、行政等具体工作。

第二十二条  学校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产生程序、议事规则

学校内设办公室(党委办公室)、社区教育指导科、继续教育科、课程资源开发科、教务科、信息技术科和总务科等职能部门,分别承担相应的管理职能。

职能部门和教育教学单位负责人实行聘任制,每届聘期5年,由学校按照干部管理相关规定做好聘任工作。办公室(党委办公室)负责人为中共党员;职能部门负责人为中共党员的。

 

第五章  办学理念与学校文化

 

第二三条  学校发展目标:立足粤北,打造全省同类地区一流开放大学。

(一)围绕韶关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建设具有韶关特色的三大中心:韶关市现代远程网络教育中心、韶关市继续教育服务中心、韶关市社区教育指导中心。

(二)分发挥开放大学办学体系优势,以三大中心为支撑,坚持高等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新型农民教育和各类培训“五位一体”协调发展 ,成为韶关市终身教育体系建设和学习型社会建设的核心平台和主要阵地。

二十四条  师生发展目标。

学生培养目标为,把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作为基本要求,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在学生的培养当中,对知识的要求应该体现高等教育属性,对能力的要求应该体现职业属性,实际内容的选取应遵循成人学习规律,合理调配知识、能力和素质的关系,因需施教,实现由学历补偿向知识补充转变、由文凭提升向技能提高转变,进而提升学生利用自身知识结构去解决所处环境中各种问题的能力,即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独立思考能力、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以及团队合作和沟通能力。

教师的发展目标为,坚持把师德师风作为第一评价标准,根据开放教育的发展目标和根本任务,突出教育教学实绩,鼓励教师在教育教学改革和学科前沿的创新性研究,支持教师专业发展,逐步培养和形成一支师德高尚,教育观念新,改革创新意识强,信息化素养高,具备线上线下教学能力、资源建设与学习支持服务能力的高水平“双师型”教师队伍。

二十五条  文化精神与办学特色 :坚持面向基层、面向行业、面向社区、面向农村,依托现代信息技术,广泛开展高等学历教育、社区教育、老年教育、新型农民教育和各类培训,成为服务全民终身学习的新型高等学校。

校训为:“立志  开拓  严格  求实”

二十六条  学校校标为圆形,由学校中英文名称、艺术字体“开大门”组成,校徽以蓝色为主基调。校标以艺术字体“开大门”为中心,融入中国印章设计元素,艺术字体设计一气呵成,浑然一体,具有浓厚的中国传统文化韵味,又突显学校以开放为主体的办学特色。以蓝色为主色调,彰显学校开拓进取、兼容并包、锐意创新的办学风貌,体现学校强大的生命力和蓬勃向上的发展前景。学校名称同时标注中英文,显示学校面向世界的开阔办学视野。图示:


   

 

二十七条  学校按照依法治校、规范办学、自主发展的要求,定期制订五年发展规划,并形成和健全自评机制,促进学校可持续发展。

 

第六章  学校治理结构与运行机制

 

二十八条  学校建立以教师为主体的教职工大会制度,保障教职工参与学校民主管理和进行民主监督。

教职工大会行使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和评议监督权。凡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和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有关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的办法,须经教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学校工会作为教职工大会的工作机构,保障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落实,维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十九条  学校建立学术委员会,在学校教育科研的规划制定、项目策划与督导、成果评定以及教师队伍建设等方面发挥咨询、评议作用。

第三十条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权益救济制度,保障学生和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学校建立健全校内申诉制度。分别成立校内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和校内教师申诉处理委员会,明确受理学生和教师申诉的部门和程序。

学校建立健全争议调解机制。通过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委员会,就教职工与学校的劳动(人事)争议进行调解;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就学生、教职工、学校间的民事纠纷进行调解。

第三十一条  学校建立健全平安校园制度,落实年度安全风险自我评估,制定完善校园安全应急预案,定期开展安全教育,组织安全演练,加强交通、消防、防溺水、心理健康、国家安全、周边环境治安以及教育教学等安全管理,防范安全事故发生。

第三十二条  学校接受政府以及教育、登记管理和审计等管理部门的监督,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听取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第七章  教育教学管理

 

第三十三条  学校建立健全教育教学基层管理机制。

课程资源开发科科长负责各类课程资源、学习项目的开发、共享和推广等工作;负责教学统筹协调、教研教改、教学督导、教学评估等工作;指导县级开放大学和社区学校、社区教学点的课程资源建设;指导县级开放大学的教学工作。

社区教育指导科科长负责全市社区教育具体组织指导工作;指导社区学校和社区教学点编制和实施教学计划;负责社区教育宣传工作。

继续教育科科长负责编制学历教育招生工作计划和方案,并组织实施;牵头组织开展职业技能、创新创业、农村实用技术等各类非学历教育培训;负责学历教育班主任管理工作;负责合作办学工作的协调和管理。

    教务科科长负责学校教务、考务、学籍管理、档案管理、教材征订与发放等工作;负责学校图书馆的建设和管理;指导县级开放大学的教务工作。

第三十四条  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德育管理。

学校坚持德育为先原则,建立党委主导、校长负责、群众组织参与、家庭社会联动的德育工作机制,实行课程育人、文化育人、活动育人、实践育人、管理育人、协同育人。

学校加强理想信念教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教育、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生态文明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积极引导学生养成良好政治素质、道德品质、法治意识和行为习惯,形成积极健康的人格和良好心理品质。

第三十五条  学校学历教育各班级主要由班主任负责班级管理工作。班主任是学历教育班级日常教育和管理工作的组织者、实施者,主要负责以下工作: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引导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构建积极进取、健康向上的班级文化;掌握学生联系方式,详细了解并掌握学生的家庭及工作状况、思想状况及学习动态,建立健全班级档案,以便有针对性地开展个性化辅导;建立并负责管理班级QQ群或微信群;督促学生按时报到、上课、缴费;及时向学生传递各类信息、答疑解惑;组织学生参加上级开放大学组织的竞赛、评优评先、满意度调查等各类活动;组织学生开展班级活动,营造良好的班级学习氛围;完成学校布置的其他班级工作等。

第三十六条  课程管理。

学校贯彻国家开放大学和广东开放大学两级课程管理体制,认真执行课程计划,形成学校严谨课程体系。

学校按照课程设置标准实施教育教学,确保开齐课程,开足课时。

学校充分发挥学科课程和综合实践活动课的整体功能,尊重人的成长规律和教育规律,对学生进行德育、智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学有所长。

第三十七条  教学管理。

(一)学历教育

1.教学模式。学校的教学模式主要是在线学习、在线答疑、在线活动及在线下开展面授辅导、答疑、研讨活动等。学校组织制订总体教学方案,教师对学生的学习方法进行指导,引导学生利用网络教学平台的学习资源进行自主学习、授课学习、协作学习、实习实训等。

2.教学准备。学校的教学准备包括专业教学准备和课程教学准备。专业教学准备主要是根据“广东开放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编制与管理办法”实施;课程教学准备包括编制好课程学习大纲、课程教学设计方案、课程教学实施方案等教学文件;编制和制作多种媒体的教学资源;在教学平台上安排好教学活动的时间和内容等。

3.课程教学实施。学校课程教学实施主要包括线上教学(在广东开大网络教学平台上实施教学)和线下辅导(面授)。线上辅导或答疑是指课程辅导教师在广东开放大学网络教学平台上对课程学生进行实时或非实时的辅导和答疑,以达到实现课程教学目标。线下辅导或答疑是指课程辅导老师通过安排一定量的面授课、面授答疑、现场讨论活动或参观学习活动等形式,帮助学生更直观理解课程内容,掌握学习重点,获取知识和技能,顺利通过终结性考试。

4.评阅作业。评阅作业是教师及时了解学生掌握知识、应用能力及存在问题的手段,也有助于教师积累教学经验和提高教学质量。课程辅导教师应及时评阅学生在学习平台上提交的作业,在评阅过程中要有成绩、指出学生作业中的优点和缺点、对作业给出一定的评价,肯定和鼓励学生的努力。

5.课程考核情况分析。课程辅导教师应对每学期课程的考核情况进行分析,并形成分析报告。

6.毕业论文(设计)。毕业论文 设计是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运用所学理论知识和技能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综合性训练,是教学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学校须按省校统一部署,按时做好确定毕业论文 设计课题、落实指导教师等项工作。

7.教学质量检查与监控。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分委会负责教学质量的督察与监控工作。教务科和课程资源开发科协助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分委会开展日常教学质量督察与监控工作。

8.教学学术研究。教学研究有利于不断改革教学内容、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质量,教学研究是提高教师素质和能力的重要一环。教学研究的内容应以本学科远程教学中的重要问题为中心,大力提倡教学学术研究工作。

(二)非学历教育

1.根据学员层次、学科特点、学员需求等因素确定教学计划、课程设置和师资配置。教学计划以学期为单位制定,由校领导审核后批准。

2.教学组织应遵循科学、民主、协商的原则,注重授课内容的实用性和适应老年学员的学习特点,维护学员的权益。

3.根据教学需要,配备优秀的教师,实行选聘和考核相关制度。教师应依法、规范地行使教学职责。

4.根据教学要求,教师原则上使用学校指定的教材。学校支持教师结合学员实际自编教材。教师要结合老年教育特点认真备课。

第三十八条  课堂管理

(一)学历教育

面授课教学工作由学校教务科全面负责管理,负责面授课的教学管理、检查和督导等;负责面授课的教学安排、组织运行和质量监控、师德师风建设和教师培训等;教师负责面授课程的教学实施,组织完成课程教学任务,开展课程教学研究和改革,承担提高教学质量的主体责任。

1.面授教学需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在开展面授课教学中必须坚守教师职业道德,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维护党和国家的大政方针政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不得损害党的形象、国家利益、学校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不得传播宗教、迷信思想等。教师必须按照“充分发掘和运用各学科所蕴含的思想政治教育资源”的工作要求,深入发掘和提炼各类课程所蕴含的思政要素和德育功能,并融入课堂教学全过程,实现思政教育与课程教育的协同推进,知识传授、能力培养与价值引领的有机统一,是各类课程与思政课程同向同行,构建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育人格局,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培养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2.面授课教师须按照课表在规定的时间、地点上下课,填写上课签到表,不得迟到、早退或擅自离岗,不得缺课、停课,无特殊原因,不得调课或更换教师。如确需调课或更换教师应当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3.学生参加学习须逐次签到,不得漏签、替签和补签。

4.面授课教师应严格按照授课计划落实教学任务。教学内容正确、容量适当、重点突出,除讲解外,还应给学生提供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机会和指导,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5.面授课教师应主动适应现代教育技术发展趋势,积极采用多媒体课件、在线开放课程、翻转课堂、混合学习等现代教学方法以及案例式、研讨式、讲练式教学手段,加强师生互动,提高面授课教学效果。

6.课程结束后,教师应及时填写面授课教学日志,准确记录教学相关信息;及时完成网上或纸质作业批改。

7.学期结束后,课程资源开发科应组织面授课教师撰写课程教学总结,并将课程教学运行文档,如课表、面授课教师基本情况登记表、授课计划、教案、签到表、教学日志、教学总结等文件材料,归档备查。

8.学校建立面授课常规督导机制,制定相关的规章制度和奖惩措施,确保责任落实到位;学校教学质量保障分委会坚持听课、评课制度;班主任督促学生按时签到上课,并关注课程记录和到课率的统计。

(二)社区教育、老年教育

1.实行教学质量监测和教学评估,及时掌握教学情况。

2.教学质量监测要紧密结合教学实际,采用多种方式进行,包括听课、评课、抽查等多种方式,及时掌握教学情况,及时对问题进行处理。

3.加强课堂管理,规范师生行为,建立健全学生管理制度好服务体系,提高教学实效。

第三十九条  数字化管理

在国家教育行业信息化的政策背景下,数字校园的建设水平体现了高校教育信息化的程度,也反映了决策者的对现代教育发展趋势高瞻远瞩的水平;更是衡量学校办学能力和教学科研水平的重要标准之一。利用先进网络和信息技术,整合资源,构建先进、高效、实用的高等教育信息基础设施”的要求,结合高校实际情况,开展本期数字校园建设。实现学校信息化跨越式发展,充分提升学校的管理和服务能力。

1.实现校园内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的数字化、信息化、网络化,深化教育改革,提高办学质量、办学效益和科研水平;

2.实现信息资源和信息服务的合理规划、合理分配、合理利用;

3.提高学校管理过程和管理系统的质量、效益、效率;

4.保证资源和服务的可靠性、安全性、科学性。

第四十条  教育科研管理

学校依法设立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校内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校建立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管理体系与组织架构。学校维护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保障教师、科研人员和学生在教学、科研和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学校科学发展。

学术委员会委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遵守宪法法律,学风端正、治学严谨、公道正派;

(二)学术造诣高,在本学科或者专业领域具有良好的学术声誉和公认的学术成果;

(三)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的意愿和能力,

能够正常履行职责;

学校规章制度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八章  学生

 

第四十一条  凡被本校录取或转入本校学习的学生即取得本校学籍。

第四十二条  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与学校组织的各种教育教学活动,使用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参与学校、班级管理,评议学校工作和教师的教育教学工作;

(三)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助学金;

(四)在品行和学业成绩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

(五)对学校给予的处分或处理有异议,对学校、教职工侵犯其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出申诉或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生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遵守《高等学校学生守则》,遵守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遵守公共秩序和学生行为规范要求;

(二)尊师爱校,团结同学,参加集体活动,促进身心健康,养成良好品行;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

(四)承担在学生自治活动中当选职务的相应职责;

(五)爱护学校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十四条  学校依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实行学籍管理,规范建立学生学籍,健全学生学籍信息,严格学籍变动管理。

学校对修完修学年限内规定课程且综合素质、学科学习业绩合格的学生,符合毕业条件的学生,准予毕业。

第四十五条  学校建立学生学籍档案,对学生实施综合素质评定,促进学生全面发展。每学期评价结果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第四十六条  学校对德智体美劳诸方面均表现突出、在某方面有突出成绩或进步显著的学生,予以表彰和奖励,并记入学生本人档案。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的学生视情予以教育、惩戒或纪律处分。

第四十七条  学校建立健全学生评教、评校制度,支持学生参与班级和学校的民主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八条  为保障学生在校期间的合法权益,学校及教职工应当做到:

(一)平等对待学生。关注学生个体差异,因材施教,促进学生充分发展。不得歧视学生。

(二)尊重学生人格。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严禁用讽刺、威吓等方式给学生心理造成伤害。

(三)尊重学生隐私。保护学生个人信息,未经学生同意,不得随意使用、披露学生个人隐私。

(四)不得非法收缴学生财物。为保护学生安全、保障校园秩序,可以对学生违纪的相关物品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处理,但应及时与监护人联系。

(五)不得随意处分学生。处分学生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国家、省教育行政部门有关学生学籍管理的规定。

(六)保障程序权利。实施教育惩戒和纪律处分,有国家规定学生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申请听证或者其他程序权利之情形的,应当予以保障。

 

第九章  教职工

 

四十九条  学校执行国家教师资格制度、公开招聘制度和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制度,依法自主用人

学校根据编制部门核定的编制数额、岗位数和岗位任职条件及教育行政部门、学校相关规定聘用教职工,公开招聘,竞争上岗,对聘用人员实行岗位管理和绩效工资制度。

第五十条  教师享有下列权利:

(一)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从事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参加教育教学科研、学术交流,加入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品行和学业成绩;

(四)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的带薪休假;

(五)通过教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对学校重大事项有知情权;对不公正待遇或处分有申诉权;

(六)使用学校设施设备、图书音像资料及其他教育教学用品;

(七)参加进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训;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十一条  教师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学校章程及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忠诚于人民教育事业;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学校工作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和岗位职责,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三)对学生进行思想品德教育以及文化知识教育,组织、带领学生开展有益的社会活动;

(四)弘扬爱心与责任感,关心、爱护全体学生,尊重学生人格,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的全面发展;

(五)制止有害于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利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

(六)践行以生为本理念,终身学习,与时俱进,不断提升育人水平。

第五十二条  其他职工按照合同履行岗位职责,学校依法保障其合法权益。

第五十三条  学校制定教师专业发展、师训计划,鼓励和支持教师参与学术研究、考察交流和进修培训,促进教师专业成长。

第五十四条  学校保证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逐步改善教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条件,帮助解决教职工遇到的实际困难。

第五十五条  学校建立健全班主任选配、聘任、培训、考核、评优等制度,切实加强班主任队伍建设,提升敬业精神、教育理念和业务能力。

第五十六条  学校建立教职工业务档案,每年对教职工的职业道德、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和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作为续聘、转岗、解聘、晋升工资、实施奖惩等的依据。

学校将师德表现作为教师考核、岗位聘用、职务评聘、进修深造和评优评先等方面的首要考量因素。

第五十七条  学校对在教育教学、科研、管理服务等方面表现优异、业绩突出者予以表彰和奖励。

学校对违反校纪校规和合同,或在工作中造成失误和不良影响的教职工,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章  学校与家庭、社会

 

第五十八条  学校主动与社会、家庭联系沟通,加强学校、家庭、社会密切配合的育人体系建设,形成教育合力。

学校根据教育教学需要,聘请兼职教师。

第五十九条  学校通过加强内部建设,树立良好的公共形象,在相应区域内发挥积极作用,服务于学习型城市建设。

学校配合社区开放校内文化设施和体育场地。

学校依托社区,开发社区教育资源,开展社会实践活动,为学生创造服务社区和实践体验的机会。

第六十条  学校依靠街道办事处、社区、派出所共同开展校园及周边地区的综合治理工作,加强对行为偏差学生的教育,建设平安文明校园。

第六十一条  学校通过校友会或其他形式联系和服务校友,鼓励校友发挥宣传、桥梁、教育、助学、咨询等作用,促进学校发展。

第六十二条  学校开展校际互动合作,不断扩大对外交流,拓展教育视野,提升办学水平。

 

第十一章  资产和财务管理

 

第六十三条  学校国有资产包括使用财政资金形成的资产,接受调拨或者划转、置换形成的资产,接受捐赠并确认为国有的资产以及其他国有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学校应当根据依法履行职能和事业发展的需要,结合资产存量、资产配置标准、绩效目标和财政承受能力配置资产。学校按照有关规定负责学校内部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建立和完善内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六十四条  学校执行国家实行统一的会计制度,依法接受税务、财政、审计、国有资产管理等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学校的经费使用应符合学校的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六十五条  学校财务管理体制。

(一)学校财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学校财务工作实行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的副校长协助管理学校财务工作,承担相应的领导和管理责任。

(二)学校设置负责财务管理工作的专门机构——总务科,

下设财务室,统一管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在校长和分管财务副校级领导的领导下,履行学校财务管理职责,同时,学校财务将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监督。

(三)预算及收入管理。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原则。收入预算坚持积极稳妥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学校的收费按有关文件执行。

(四)支出管理。支出是根据学校为发展事业和开展教育教学、科研及其它活动发生的各项耗费和损失。学校支出包括:(1)事业支出。事业支出的主要内容包括:基本工资、补助工资、社会保障费、公务费、业务费、设备购置费、修缮费和其它费用。(2)专项资金支出。学校从有关部门取得的有指定项目和用途的专项资金,必须按项目使用,不得挪作他用。项目完成后并接受有关部门的检查和验收。

(五)学校财务应加强预、决算管理,按上级指示精神和有关的财务制度、规定、结合学校事业发展需要,编制年度预算收支计划和决算,经学校领导审核,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予公布。

第六十六条  学校的人员(包括在编人员、离退休人员和聘用人员)工资、社保、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七条  学校接受捐赠、资助和使用的原则:学校接受捐赠、资助的范围,应当与学校宗旨和业务范围相关,相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应当遵其规定并列出具体要求。

第六十八条  经济责任审计对象主要包括:本单位正职领导干部、主持工作一年以上的副职领导干部以及本单位要求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其他领导干部。

经济责任审计可以在领导干部任职期间进行,也可以在领导干部离任后进行,以任职期间审计为主。

 

 

第十二章  信息公开

 

第六十九条  学校承诺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的规定,真实、完整、及时地公开以下信息:

(一)依法设立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以及开展业务活动所要求的资质等。

(二)依法变更登记的信息:单位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费来源、开办资金、举办单位等。

(三)年度报告的信息:开展业务活动情况、资产损益情况、变更登记的执行情况、绩效和受奖惩情况、涉及诉讼情况、社会投诉情况等。

(四)学校章程,自核准(备案)之日起10日在自本学校或举办单位的信息平台发布章程正式文本。

(五)学校实行校务公开,切实保障教职工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向社会公开学校相关信息,以适当方式为学生及其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业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接受社会、家长的监督。

(六)不得公开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以及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

 

第十三章  终止和剩余资产处理

 

第七十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运行:

(一)经审批机关决定撤销;

(二)因合并、分立解散;

(三)因其他原因依法应当终止的。

第七十一条  学校在申请注销登记前,应在举办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开展清算工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七十二条  清算工作结束后形成清算报告,报举办单位审查同意,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学校因合并、分立解散的,直接撤销事业单位建制的,且资产及债权债务情况清晰明确,权利义务有承接单位的事业单位,可按照有关规定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第七十三条  学校终止后的剩余资产,在举办单位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等部门的监督下,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章程进行处置。

第十四章  章程修改

 

第七十四条  学校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修改章程:

(一)章程规定的事项与修改后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符的;

(二)章程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

(三)应当修改章程的其他情形。

第七十五条  章程修改的草案应经举办单位和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核准同意,并向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须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五章   

 

第七十六条  本章程于20231013日经过学校党委会议表决通过。

第七十七条  本章程内容如与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相抵触时,应以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及国家政策的规定为准。涉及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的,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颁发的《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刊载内容为准。

第七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韶关开放大学党委。

第七十九条  本章程自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章程备案通过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