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落实中央关于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重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须经集体讨论作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进一步规范学校领导班子科学民主规范决策,提高科学决策水平提供制度保证,推动学校转型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关于转发〈韶关市纪委派驻纪检组对驻在及综合监督部门(单位)“三重一大”事项监督办法〉的通知》(驻韶教纪组〔2018〕2 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三重一大”制度必须坚持科学民主规范决策原则。学校建立健全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凡“三重一大”事项必须坚持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
第二章 事项范围
第三条 重大事项决策,是指涉及学校改革发展稳定,关系全校师生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的决策,主要包括:
重大改革措施、重要政策、干部人事工作方案、年度工作计划的制定、对上级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及向上级请示报告的重要事项、对干部作出党政纪处分或组织处理、涉及干部职工重大切身利益的决策等重要工作和重大活动安排,以及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等。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事项,是指学校干部的任免和需要报送上级机关审批的重要人事事项,主要包括:
中层干部的考核、任免、调动,市管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推荐申报市级及以上表彰对象等。
第五条 重大项目安排事项,是指对学校办学规模、办学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立项及实施,主要包括:
重大项目的审批、核准、备案和变更;各类基本建设项目安排、不动产购置处置、大宗房屋修缮等。
第六条 大额度资金使用事项,是指超过学校所规定的校领导调动和使用的资金限额的资金调动和使用事项,主要包括:
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专项经费、采购项目、基本建设项目、重大活动项目经费使用等。
第三章 集体决策机制和程序
第七条 集体决策机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学校实行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学校党委对学校工作实行全面领导,承担管党治党,办学治校主体责任,把方向、管大局、作决策、保落实。
第八条 参与集体决策的人员范围。出席校党委会的成员为校党委委员。根据会议内容,由党委书记确定有关部门负责同志或相关人员列席会议,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负责会议记录。
第九条 民主决策程序
(一)凡属“三重一大”事项,在提交党委会决策研究之前,要经过必要的民主程序进行论证;
(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应由学术委员会审议的重大学术事项,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
(三)中层副职以上干部任免,在党委会决策之前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学校相关规定的程序执行。
(五)其他“三重一大”事项,在决策之前,要依照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规定的程序,广泛调查研究,充分听取群众和专家意见,深入进行论证和协调,提交议题。
第四章 集体决策议事规则
第十条 决策事项提议
(一)提请党委会议的“三重一大”事项议题,经党委分管领导同意后,报党委书记确定;
(二)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一般不能临时动议议题或表决事项,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事项;
第十一条 会前准备
(一)由党委分管领导组织有关部门准备规范化的上会材料,包括议案和论证材料;
(二)学校办公室应在党委会召开两天前,将会议通知(含议题及有关资料)送达参会人员,保证其有必要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十二条 保证会议出席人数。党委会审议“三重一大”事项,必须有2/3以上党委委员到会方可召开。
第十三条 党委主要领导坚持末位表态制。“三重一大”事项决策会议上,一般先由分管领导或有关部门介绍上会议题基本情况,然后安排足够的时间进行讨论。对决策建议,由班子成员逐个明确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的意见,并说明理由,因故未到会的班子成员可以书面形式表达意见。党委书记或主持会议的负责人应在其他班子成员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汇总讨论情况,发表意见。
第十四条 决策
(一)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
(二)对意见比较一致的议题,形成会议决定;
(三)对意见分歧较大或发现有重大问题尚不清楚的,除在紧急情况下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决策,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后再作决策;
(四)特殊情况下,可将争议情况报告上级组织,请求裁决;
(五)需要表决的事项,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
(六)推荐、提名干部和决定干部任免事项,应按规定进行表决;
(七)对“三重一大”事项,要以党委会到会成员超过2/3同意后形成决定。
第十五条 经过党委会做出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必须由一名党委委员提出动议,并由有关部门在会前征得1/2以上应出席会议人员的同意,方可复议,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六条 在讨论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关的议题时,本人应主动回避,本人未主动回避的,由会议主持人要求其回避。
第十七条 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否则要严厉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审议决定事项,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要明确具体讨论事项、班子成员的表决意见和理由、决策形式、决策结果和负责落实的部门、责任人。领导班子的决策结果,应通知有关职能部门、监督部门及相关人员。会议文件、记录等会议资料要存档备查。
第五章 决策实施
第十九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领导班子成员按照分工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由领导班子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组织实施。
个人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或向上级反映,但不得擅自改变决策或拒绝执行,如遇特殊情况需对决策内容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规定重新履行决策程序。
第二十条 组织实施部门应在事中、事后将决策事项的实施进度和完成情况以口头或文字形式向分管领导报告,由分管领导或委托组织实施部门负责人向党委会进行报告,遇到重大疑难问题及时请示汇报。
第二十一条 学校决定的重大基建工程、校舍修缮项目、大额度货物与服务采购项目,按国家规定需要招标的,必须严格按照招标程序进行,招标结果报告党委会。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三重一大”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当保密的外,按党务公开、校务公开有关规定进行公示或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领导班子成员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情况作为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上级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二十四条 党委会决定的事项,由相关负责科室负责督办,并及时将落实情况向党委书记汇报,必要时可以在党委会上通报具体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学校纪委应按照有关规定,对“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和实施,进行“监督的再监督,检查的再检查”,严格程序,强化监督,发现问题及时报告,提出纠正建议,严格执纪问责。
第二十六条 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决策实施的“三重一大”事项,有关部门和人员应及时向学校党委、纪委报告。
第七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七条 凡属下列情况给国家、学校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要追究责任:
(一)不遵守、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不执行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
(二)未经集体讨论决定而由个人决策、事后又不通报的;
(三)未向领导集体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责任人;
(四)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能够挽回而不采取措施纠正的;
(五)涉及本人及其近亲属的决策事项,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
(六)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 责任追究主要依据本人职责范围,明确集体责任、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主要领导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和严重政治影响的责任人,根据事实、性质、情节应承担的责任,依法依纪追究。
第三十条 责任追究的实施,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处分审批权限及有关程序办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制度经学校党委(扩大)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学校党委、行政颁布的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决策制度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二条 本制度由中共韶关开放大学委员会负责解释。
下一篇: 韶关开放大学党委会议事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