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校务会是学校行政议事决策机构,主要研究提出拟由党委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方案,具体部署落实党委决议的有关措施,研究处理教学、科研、行政管理工作。
第三条 实行民主集中制,严格贯彻执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对重大问题和重要事项要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由校务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保证决策的科学民主。
第四条 分管校领导要敢于负责,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事项不提交会议。
第二章 议事范围
第五条 议事范围主要包括: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传达落实上级有关行政工作的重要指示、决定或会议精神。
(二)研究和落实党委会关于学校办学指导思想、办学方针,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建设发展规划和重大教学科研改革措施、重要教学资源配置方案。
(三)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内部组织机构的设置与调整方案。
(四)组织拟订和实施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与修订等决议和决定。审议以学校名义发布的涉及学校行政工作全局的规范性文件。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年度工作计划、学期工作安排、校长工作报告和向上级的重要请示报告文件。
(五)对学校教学、科研、学生管理、财务管理、国际化办学、审计与监察、行政管理、国有资产管理、安全稳定、后勤保障、基本建设等全校行政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六)组织拟订和实施学校人才发展规划。负责教师队伍建设,依据有关规定聘任和解聘教师以及内部其他工作人员。审议校级及以上教学、科研成果及校级及以上行政先进集体、先进个人的表彰、奖励。
(七)组织开展思想政治教育,负责学生学籍管理并实施奖励或处分,开展招生工作。
(八)组织开展学校对外交流与合作,依法代表学校与各级政府、社会各界等签署合作协议。
(九)听取各职能部门有关行政工作重要事项的汇报,并就有关事项作出决定,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十)对学校规模条件、办学质量等产生重要影响的项目进行安排,属于“三重一大”事项的,提交学校党委会讨论决策。
(十一)其他应由校务会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会议议题
第六条 议题确定。议题由学校领导班子成员提出,或由有关职能部门经分管校领导同意后提出,由校长确定。为保证会议质量,每次会议议题不宜过多,临时动议的议题、不成熟的议题不列入会议。
第七条 前置程序。议题提出前,分管校领导、有关重要领域工作领导小组和相关职能部门应进行充分调研、论证、协商和审核。
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重要事项,应经过专家评估及技术、政策、法律咨询。
涉及学术事务的,按照规定先经学术委员会审议。
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教职工座谈会、论证会、校内公示等多种方式,广泛听取师生员工的意见建议。
讨论决定学校重大问题,应在调查研究基础上提出建议方案,经领导班子成员沟通酝酿且无重大分歧后提交会议讨论决定。
凡不成熟的议题、分管校领导职权范围内可以解决或协商解决的议题不予上会。
第八条 议题提交。拟提交会议的议题由相关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后,并附汇报材料,主要包括调研论证情况、前置程序材料、主要建议、提请会议决定事项等,至少提前3个工作日交学校办公室汇总,呈校长审定。议题的有关材料一般应在会议召开前1-2天送达领导班子成员,以保证其有足够时间了解相关情况。
第四章 会议组织
第九条 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一至两次。如遇重要情况或校长提议可随时召开。
第十条 会议由校长召集并主持,校长不能参加会议时,可以委托副校长主持。根据工作需要,其他列席人员由会议主持人确定。
第十一条 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能召开。
第十二条 会议应由办公室进行记录。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参与人及其意见、表决情况、结论等内容,应当完整、详细记录并存档。有关会务工作由学校办公室负责。
第五章 议事程序和规定
第十三条 会议议事实行一事一议,由议题提出的分管领导报告议题要点并严格控制报告时间,以保证充分讨论。
第十四条 议事程序一般为:分管领导就议题的论证情况及需要会议决定的事项等作简要说明,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建议或方案;其他与会成员就此议题充分发表意见,进行表决时应分别表示同意、不同意或缓议,并简要说明理由;会议主持人在广泛听取与会人员意见基础上,对讨论研究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五条 会议进行表决时,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方式,一人一票,会议主持人末位表态,以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由会议主持人进行总结。会议决定多个事项,应逐项表决。
第十六条 校务会在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与会成员都要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对于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应当认真考虑。如对重大事项分歧较大,双方人数接近,除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意见执行外,应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分析论证、交换意见后,提交下次会议讨论决定。因故未到会的领导班子成员可以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表达意见。
第十七条 因重大突发事件和紧急情况未经集体研究作出决策的,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事后应当及时向领导班子成员通报,并形成书面记录。
第六章 落实和督办
第十八条 会议作出的决策,由校务会指定参会人员按分工和职责组织实施。遇有分工和职责交叉的,应明确一名班子成员牵头。行政主要负责人对组织实施工作负总责。相关负责人员要按照分工督促检查会议决定执行情况,并协调解决在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缺席会议的班子成员应及时主动了解会议有关决定事项,并进行督促检查。执行过程中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应及时报告。对会议决定的事项如需变更、调整,应根据程序提请领导班子重新作出决定。
第十九条 领导班子成员对集体决策有不同意见的,可以保留,也可以按照组织程序向上级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策前,应当坚决执行,不得发表同集体决策相反的意见,不得在行动上违背集体决策。
第二十条 会议审议的有关事项,适合公开的,应及时公开。
第七章 会议纪律
第二十一条 参会成员应按时参加会议,并自觉遵守会议纪律。确因故不能出席会议,应在会前向会议主持人请假,对涉及个人分工的议题,会前应书面表达意见。
第二十四条 议题如涉及与会人员本人及其亲属的利害关系时,本人必须回避。
第二十五条 对会议内容、讨论情况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不能以任何形式泄露。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则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校务议事规则同时废止。